一、宜州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981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703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43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438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658元;
6、上年度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5181元
(2)采矿业76004元
(3)制造业7768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6929元
(5)建筑业73554元
(6)批发和零售业77863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193元
(8)住宿和餐饮业43314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5708元
(10)金融业151295元
(11)房地产业86961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2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379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3285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626元
(16)教育8808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5536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556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7756元
二、宜州市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4)无固定收入,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的行业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宜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护理
护理费=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8.营养费
(1)未涉残
营养费=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
(2)涉残
营养费=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9.住宿费
住宿费=330元×天数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7.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18.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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