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只有财产损失
赔偿数额=财产损失+评估费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2、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康复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参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参照博湖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护理及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博湖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参照博湖县相同地区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结合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和护理人数确定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据实计算,市内一般不超过30元/天,市外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住院补助伙食费: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20元/天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限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交通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4、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博湖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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