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交通事故只有财产损失
赔偿数额=财产损失+评估费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评估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2、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集宁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集宁区自治区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集宁区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参照集宁区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诉讼费:案件诉讼费用按照相应法条规定处理
3、因交通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鉴定费: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确定
4、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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