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3.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根河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根河市自治区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根河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参照根河市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住宿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9.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3.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车辆重置费、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4.鉴定费
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确定
15.评估费
评估费按照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发票确定
16.诉讼费
案件诉讼费用按照相应法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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