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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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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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亡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制定的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中因疏忽或是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除了需要付上一定刑事责任之外,还需要给与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不过,在不同的地区,这个死亡赔偿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那么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

3、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

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根据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

(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5、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0840元/年,农村居民户口:7852元/年。(这两个标准为2013年最新数据)。 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0840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根据鉴定结论来定。十级伤残就是0.1,九级伤残就是0.2,八级伤残就是0.3,七级伤残就是0.4,六级伤残就是0.5,五级伤残就是0.6,四级伤残就是0.7,三级伤残就是0.8,二级伤残就是0.9,一级伤残就是1.0。

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0840元/年,农村居民户口:7852元/年。计算20年。丧葬费:武汉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

6、护理费:一般都是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日期计算:法院认可的数额为50元/天到60元/天。

7、交通费:根据诊疗时间、就医和鉴定地点、通常乘坐标准等确定,有票据的根据票据来,没有票据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几百元;

8、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书上来确定。每天的误工费,根据自己的事情收入确定。例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能证明收入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则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则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北省的最高标准为5万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0、财产损失:根据修理的发票,估价等确定。

(四)其他损失

11、停车、拖车费:根据停车、拖车费收据;

11、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车辆损失鉴定费票据;

12、法医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及因鉴定产生的诊断费收据。

二、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1、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2、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3、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武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武汉市政府在参考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上,结合武汉市人均收入已经基本情况而制定的。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交通事故程度,也就是致伤或者是致死以及不同的致伤程度会给与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而在具体的案件中,交通事故的各种因素也将导致这个标准发生一定的变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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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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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武汉市死亡丧事费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
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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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区居民死亡丧葬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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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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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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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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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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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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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的,武汉就取消了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户籍限制。
武汉市人社局发出“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知”(下简称“新办法”),跨省流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如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有章可循。此外,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武汉的社会保险,武汉市人社局发出“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一律取消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实行的“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
灵活就业者参保取消户籍限制
昨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出“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一律取消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户籍限制”等审核条件。
通知规定,对于非武汉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审核身份证及户口簿、《武汉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对于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审核《灵活就业证明》)。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往,在汉打零工、做小买卖、干小时工等外地人,因无用人单位,无法在汉参加社保。此次放开户籍限制,可扩大养老覆盖面,保护打工者权益。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年龄条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即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以一名咸宁人为例,他目前在武汉灵活就业,可在汉申请参保,若离开武汉,年龄未超限制,即可申请转移关系。若在汉工作至退休年龄时,只要社保缴费年限满10年,可在武汉办理退休;若未满10年,则需到上一缴费满10年之地,办理退休;若都无10年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咸宁退休。 ?
扩展资料: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五档,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度全市月岗平工资的60,80,100,200和3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6,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月缴费7元。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一次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工龄补足缴费后,只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7元。
武汉市本人退休了,有工伤矽肺死亡,能领丧葬费多少
[律师回复]
一、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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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口有什么好处
计生:小孩出生前的准生证,如非武汉户口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同时,若在武汉生活的人士无武汉市户口,则要每年回原籍一次,做计划生育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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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保账号是什么?
武汉市社保账号是社保卡带照片的那一面,写着社会保障卡号后面的那一串数字。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卡号与社会保障号码不一定,后者是公民的身份证号,而社保账号实际上是一个银行的开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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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健康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流程 1、交费。出示身份证,交费,领取发票。凭发票登记照相、体检、领证,请妥善保存发票。 2、登记照相。请出示身份证和发票,登记照相。 3、透视。既往有患病史或现有不适感应者,请向医生陈述。 4、肠道采样。孕妇请向医生出示怀孕证明,勿透视。 5、内科及皮肤检查。有疾患者请向医生申明。 6、采血。采血为体检的最后一步(第二步至第五步任一项未做都无法进行采血)。采血后须压迫采血点3-5分钟。如晕针、晕血请向护士说明,采血后血休息5分钟,无异常方可离开。 7、领取结果。请四个工作日后凭发票和身份证领取健康证或者体检报告。成年流动育龄妇女(户口在武汉市城区以外的)还需同时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新型健康证 8月1日起,武汉市沿用近20年的老式健康证将结束其历史使命,正式“退休”,以二维条码技术武装的新型健康证将“上岗”接任。 据了解,武汉是国内首个应用这项新技术制作健康证的城市。 新的《健康合格证》为塑封胸卡式。正面色为浅灰色,印有“健康合格证”字样和中国卫生监督徽标,左上方为从业人员一寸彩色登记照片;背面印有从业人员姓名、性别、编号、签发单位、有效日期及二维条码。 与旧证相比,新证可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全部压缩到二维条码中,无法伪造、涂改、复制,小屏幕便携式扫描仪可直接读取,检查人员当场就能 注意事项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时前空腹进行; 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忌饮酒和肉类食物,以免影响肝功能化验结果。 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办理,乡镇到医院,带上身份证,按规矩是上午空腹体检,主要查传染性乙肝(血液2毫升),内科(用听疹器听内脏功能),粪便,还有其它传染疾病:如皮肤病,结核(胸透)等,只要你没有症状就没关系。 体检合格后还要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象征性),培训合格就可以发证了。(一寸照片) 体检加培训费用大概100这样 前后几天时间,如果你有熟人就没这么烦啦,还可以快些,近期在医院体检过的可带上体检结果,各地情况大同小异。 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根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办理费用:90元 备注: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费。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才能出证,第二天出证,加急费20元。周末不办理! 办理材料 带2张两寸的登记照、身份证、柜台取登记表 没有身份证能办理健康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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