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结合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和病历资料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3.整容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
4.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从事农业生产的,误工费按天河区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误工费按天河区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150元/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长期康复护理:12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365天
6.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7.住院补助伙食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天河区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住宿费
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1)天河区、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住宿费计算标准为450元/天
(2)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市
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20元/天;县(市)级地区住宿费标准为400元/天
10.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天河区一般地区(深圳、珠海、汕头除外):按天河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地区:分别按深圳、珠海、汕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4.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计算
15.财产损失
(1)直接财产损失: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
(2)间接财产损失: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16.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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