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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
第8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于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列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
因抢救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的;以及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燃烧、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人员伤亡的,不列入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统计范围。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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