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害但未致残
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
医疗费:根据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医药费、住院费等计算
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武清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定残后护理费=武清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住院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2、因轻伤害致残
赔偿数额=轻伤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残疾赔偿金: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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