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一、岐山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1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6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94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996元;

7、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36864元

(2)采矿业63971元

(3)制造业55981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0758元

(5)建筑业51848元

(6)批发和零售业46055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3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9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2255元

(10)金融业43035元

(11)房地产业520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403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888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139元

(16)教育477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577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631元

二、岐山县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岐山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岐山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岐山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岐山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岐山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岐山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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