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岐山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1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2431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4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66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94元;
6、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996元;
7、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36864元
(2)采矿业63971元
(3)制造业55981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0758元
(5)建筑业51848元
(6)批发和零售业46055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9338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982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2255元
(10)金融业43035元
(11)房地产业52014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64031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8888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9139元
(16)教育47711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577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631元
二、岐山县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2.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3.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4.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从事农业生产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岐山县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他情形的
误工费=上一年度岐山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误工天数: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岐山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出院后的短期医嘱护理
护理费=岐山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
(3)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
护理费=岐山县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6.交通费
(1)市内
交通费=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7.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8.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或者营养期鉴定天数)
9.住宿费
以治疗为目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不得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0.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2.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岐山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3.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5.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6.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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