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方市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57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1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11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418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145元;
6、上年度东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471元;
7、上年度东方市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3385元
(2)采矿业136604元
(3)制造业86122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2836元
(5)建筑业66994元
(6)批发和零售业99841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7052元
(8)住宿和餐饮业64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47110元
(10)金融业113934元
(11)房地产业8390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2812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279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46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285元
(16)教育99027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021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88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5439元
二、东方市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二至十级伤残: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4)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
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1)赔偿二十年;
2)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3)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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