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祁县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7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9532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23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091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52618元
(2)采矿业99948元
(3)制造业74758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1101元
(5)建筑业74724元
(6)批发和零售业73526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1149元
(8)住宿和餐饮业39400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130元
(10)金融业87734元
(11)房地产业6872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902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130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183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581元
(16)教育804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83104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403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2495元
二、祁县伤残等级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二至十级伤残: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4)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
伤残赔偿系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1)赔偿二十年;
2)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3)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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