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山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118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4987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5692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67元;
6、上年度全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69504元
(2)采矿业67457元
(3)制造业86707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4343元
(5)建筑业73221元
(6)批发和零售业97427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9125元
(8)住宿和餐饮业50328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3350元
(10)金融业131573元
(11)房地产业91617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52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941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9001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6355元
(16)教育111035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2942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891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686万余元
二、厦门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9元;
2、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7元;
3、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323元;
4、上年度厦门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5165元;
5、上年度厦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696元;
6、上年度厦门市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8554元
三、仓山区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0—50元/天×营养期限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8.残疾赔偿金
仓山区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仓山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仓山区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仓山区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仓山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仓山区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仓山区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仓山区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仓山区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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