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所属区县公安局举报,主管单位是属地区县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