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未解决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受工伤保险职责。若是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的,如果已按事项参保方式交纳工伤保险的,能够享受工伤待遇。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出法定退休年纪,但未解决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受工伤保险职责。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出法定退休年纪或已经领取城镇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人期间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事项参保等方式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