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子,首先购买者不能如期入住,房屋的使用居住功能就无法体现,就像购买期房作为婚房,可能婚礼的时间到了房子还没布置好,这就产生一些麻烦。另外假如属于投资性的购房者延迟收取投资回报时间,也就是延迟了回收利息及利润的时间。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证”保证的是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除此之外期房购买的关注事项有:
(一)明确要求开发商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两个方面,开发商除了要按《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交付房屋外,还应按与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交付商品房。同一个时间段里,预购人还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期交付商品房。假如出卖人没有如期履行交付义务,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明确要求开发商保证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依照《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中也同样如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购人享有要求所购买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权利,出卖人应对所售商品房不存权利瑕疵负有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将已出售房屋转卖或抵押给第三人,任何引发购房人的法定权利受到限制或不能完全实施对房屋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出卖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明确要求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质量瑕疵。我国合同法第153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依照房屋质量瑕疵对预购人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所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有所不同。
(四)明确要求出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及人住手续。依照合同履行中的协助履行的原则,无论预购人是否委托出卖人代办房产证,出卖人都有责任协助预购人办理房产证。通常情况下,办理房产证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并人住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假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预购人可以给出卖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办理完毕,那么预购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假如购房人在人住一年以后仍拿不到房产证,就应该查明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假如是项目本身合法而只是由于验收滞后或出卖人工作效率不高,那么购房人应督促出卖人尽快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假如是项目违法或已经抵押,那么购房人应尽快作出决策,或退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以免拖延而过了诉讼时效,使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