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能否约定任由单位调整?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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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为用工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应该知晓这个情况,也应该是有思想准备,心里进行过评估的,对将来的合同地点变更也是有准备的,觉得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对单位将来变更工作地点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工作地点能否约定任由单位调整?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基本上都是固定不变的,当然会有偶尔的出差,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包括在内的。然而,大家又知不知道工作地点能否约定任由单位调整呢?相信很多人对这点都很茫然,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随着政府提出的“腾笼换鸟”政策,现在和未来,企业面临着搬迁的机率越来越大,这必然会导致劳动地点的变更;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合并分立,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为此,一些有远见的单位及HR管理人员未雨绸缪,在约定劳动合同地点时,写得比较宽泛,写成“宁波”、“单位所在地”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强调,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单方出具承诺书,自愿服从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放弃主张相关权利。

作为用工单位,这样做,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应该知晓这个情况,也应该是有思想准备,心里进行过评估的,对将来的合同地点变更也是有准备的,觉得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所以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对单位将来变更工作地点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然而,这样真的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笔者认为,不一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诚然,单位这样的约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赋予了自己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如果这样的条款单位随意滥用,无缘由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给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可能会被认定该条款属于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例如:单位的一名普通一线员工,工作地点在鄞州区高桥镇,月薪也就3千元。一天,因领导看其不顺眼,随意把他调到位于江东区东部新城某分厂,两地相差将近五十公里,来回要转两趟公交车,大概三、四个小时的车程,对于这样的工作地点调整,很难让人觉得合情合理,仲裁的话肯定不会得到支持的。而如果后来由于轨道交通开通,车程只需要十分钟时间,单位也确实因为客观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则员工没有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

还有就是劳动主体不同,可以区别对待。例如,这个员工是单位的一位中层领导,每月有500元车贴,单位因管理层轮岗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由于单位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车贴,而且该员工也有私家车,因此,上述距离对他来说也就不成问题了,调整工作地点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所以,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也需要慎重,尽量不给劳动者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不能因为签订了优势合同,就可以随意滥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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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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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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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个月前单位由于部门调整给我挑了岗位,工资降低了,我本打算离职就签了同意岗位调整,现在突然查出怀孕了,新岗位需要长期出差,我干不了,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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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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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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