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无对工人婚假、丧假作出具体限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限定:公司单位的工人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薪水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公司工人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限定:工人本人结婚或工人的直系亲属(爸妈、另一半和娃儿)丧命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主管准许,酌情予以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工人结婚时两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工人在外省的直系亲属丧命时需要工人本人去外省料理丧事的,都能够根据路程远近,另予以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人的薪水照发;两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的工人晚婚的,除享受国家限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2、男年满二十五岁、女年满二十三岁的初婚为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