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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农是什么户口性质

3.5w浏览 匿名 2020-09-27 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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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农是什么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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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
户口本上标示为“家庭户”的表示户口所在城市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统称为“家庭户”。户口性质只有两个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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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业产权纠纷如何依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1.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无疑是最为理想且复杂度较高的解决方案之一。
在和解过程中,如若能就相关事宜取得令各方均感到满意的共识,那么后续落实合同时,各位当事人自会秉持积极的态度来履行相应义务。
2.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由合同双方在第三方机构或人士的协助与见证下进行。
即便在案件已被法院正式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可请求法官介入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成功,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然而,若有一方未能按照调解书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仲裁则是指合同双方依照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前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同样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据此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最后,若以上途径皆无法解决争端,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借助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能够更为有力地敦促诉讼当事人遵守并履行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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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质股权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数额乃指出质人(亦即公司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于公司注册机关登记所显示之出资额;
或按照公司章程详细记载,由公司发出的出资证明书中所注明,以及记录于股东名册中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
通常以人民币的“万元”单位来衡量。
然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类型,由于其资本被划分成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便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中详实记载,记录于股东名册之中的出质人(公司股东)所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量;
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所持有公司股票所代表的股份数量,通常以“万股”作为计量单位。
基于出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状况,以及债权担保的实际需求,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可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出质股权的具体数额,并将此内容在质权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时,即会以质权合同中所载明的相关事项及股权证明文件为依据,从而准确地确定出质股权的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夫妻一方经营性债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无论是其中任何一方或双方面临经营行为所引发的债务问题,我们应当依据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无论此种经营行为是由夫妻中的哪一方单独承担,抑或是夫妻双方共同参与,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倘若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者虽然是由夫妻中的某一方独自进行,但是另一方明明知晓其配偶正在从事非法活动却并未对此表示反对,那么这类债务同样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导致亏损产生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对这一事实并不知情,或者虽然事先已经得知,但是已经明确表示反对,那么这类债务就应当被视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并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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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后户口性质改变么?
农村拆迁后户口性质是不会变的。土地征收并不必然改变农民的户籍性质,当然,如果因征地而失地或者人均耕地量已低于当地的规定标准,政府可以变更相关农民的户籍。一般情况下,根据现在施行的政策,农村征地拆迁征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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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去哪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进行相关操作之前,请务必向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用地图纸的申请,经过认真核实与评审之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将会得到相应的选址意见书。
在此过程中,用地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次,在获得选址意见书后,我们将为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同时协助您办理立项、规划、环境保护许可等一系列手续,并且您还需承担各项审批费用。
最后,当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您可以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过各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批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确保对土地的征收是公平且合理的,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长远生计也能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们都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您,同时还会为您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这部分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就会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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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院子允许多大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上,根据家庭成员人数不同,有以下几种分类标准:
①小型住户,指家庭成员数量不超过三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建房请求所允许的面积不应大于75平方米;
②中型住户,指家庭成员数量介于四人和五人之间,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建房请求所允许的面积不应大于110平方米;
③大型住户,指家庭成员数量多于六人,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建房请求所允许的面积不应大于125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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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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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你需要向负责管理劳动事务的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该部门有权责成雇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员工薪资,如若未能按时支付,将被要求支付给农民工相应赔偿金。
其次,当你在劳资关系中遇到了无法通过劳动行政部调解解决的问题时,你便可以选择向地方劳动和人力资源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事项。
此外,若对于仲裁结果存在异议,除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具有一裁终局效力的裁决之外,任何一方均可针对其他裁决结果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你也可以考虑通过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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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农业非农业性质有什么区别吗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本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而且,现在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之为居民户口,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常住地是农村,原则上属于农业户口,但农业户口可以依法变更成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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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农户之间产生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尊重历史事实,相互礼让,通过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法。
其次,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交处理申请。
再者,当事人双方亦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申请,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可由该部门指定专员进行受理或者直接进行受理。
对于已经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受理机关可以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调解无果,则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最后,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还包括:
因争夺宅基地之外的集体空闲地而引起的纠纷;
建房户私自调换宅基地导致的纠纷;
以及在用地建房过程中影响相邻关系人权益引发的纠纷;
还有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有住房使用者擅自使用共用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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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是什么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一、农业户口;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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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诉时效起算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其法定追诉时效期设定为五年。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涉及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惩罚措施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的追诉时效期设定为五年。
在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是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这意味着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构进行审理,并且未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其次是少批多占农用地,这种情况指的是部分农用地的占用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批准,但是超出了批准的数量,而且多占的农用地数量较大;
最后是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这种情况主要是通过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者借用、盗用他人名义申请等欺诈手段获取批准手续后占用农用地,且占用的数量较大。
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进行追诉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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