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农村土地纠纷的问题,当事人可首先寻求所在地乡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的帮助进行协商解决。
若经过此环节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县级政府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协助。
负责受理的政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对土地纠纷的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工作无法达成共识,该部门将会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对如此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