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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10-12 河南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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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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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甲将一套住宅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在经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子以每月2020元的价格转租给丙。后来甲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决定把该套住宅卖掉。于是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于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便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登记。丙得知此消息后,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买下此房,甲和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此房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到,要求确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承租人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谁拥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及最高院的《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上规定就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乙向业主甲承租房屋后又将房子转租给丙,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是承租人,他们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谁将更具有优先性呢?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稳定租赁关系,使承租人不因租赁物产权的转移丧失租赁权,这与设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目的一样;二是为了促进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承租人对该房屋投入的浪费,而且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同
    一,增强了房屋利用效率。
    虽然乙和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两人在优先次序的比较上应该有所不同。乙通过房屋的出租和转租,赚取之间的差价而谋取经济利益,他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经营行为。而丙租赁此房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居住,是出于保障自己生存需要的一种行为。从法律的原则上讲,保障人的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此外,从促进物的利用效能来讲,丙是该房屋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由丙享有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增加了此房屋的利用效率,可以避免浪费无谓的社会成本。
    全文
    9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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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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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续签合同超过三次继续续签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这期间劳动者并未有因特定情形而被禁止续签合同的情况发生,那么在劳动者提出延长或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无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此处所述的“无明确终止日期”,并非指劳动合同完全没有终止的可能,而是指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无法确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终止的时间。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出现,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未被触发的前提下,双方都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然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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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先予执行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预先执行。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而做出的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106条的表述,当人民法院面对以下三种情况时,基于当事人的请求,他们有权裁定并实施预先执行措施:
首先,是涉及到追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抚恤金等方面的费用;
其次,是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问题;
最后,如果情况紧急,需要采取预先执行措施来解决问题的话,也可以适用此项规定。
然而,要想获得法院的预先执行裁定,还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所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无误,如果不采取预先执行措施,将会对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被申请人必须具备履行相应义务的经济实力。
此外,为了确保预先执行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其申请将被驳回。
若申请人最终败诉,那么他/她就必须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预先执行措施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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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具体地,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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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怀孕可以退购房定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购房者依照约定履行职责,则其所支付的定金可退还,或者将其转为该房屋的价款;
然而,若因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产生的非人为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业合同,或者在针对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中的条款表决未达成统一意见以致无法正式签署该合同时,并不应由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定金是可以退还的;
另一方面,如果仅由卖房者单方面违反合同条款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也可以全额退还并额外支付双倍金额作为赔偿;
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不得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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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要看具体的情况。若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那么次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若是承租人擅自转租给他人的,此时出租人并不认可转租行为,那么次承租人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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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初次醉驾180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因醉酒驾驶行为导致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180毫克的驾驶员,将会受到由法院判决的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并且应缴纳数量可观的罚金。
在公共道路上由于醉酒状态而实施机动车驾驶行为的人员,已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行。
同时这些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拘役和罚金的刑事制裁。
然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为之,而交通肇事罪则是过失所致;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速等行为,且情节严重,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则主要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劳动合同只签过一次,接下来几年没签过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未能与其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者有权请求该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具体来说,若是用人单位主动表示不再续约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的工龄长短,给予每人每年1个月的工资补贴;
此外,倘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提出愿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而用人单位却拒绝续签的行为则是非法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样按照劳动者的工龄长短,给予每人每年2个月的工资补贴。
然而,若劳动者本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除非能证明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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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
要看具体的情况。若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那么次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若是承租人擅自转租给他人的,此时出租人并不认可转租行为,那么次承租人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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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替别人签字签的是别人的名字会承担后果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及到为他人签署姓名时,具体应负何种程度的责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经由他人合法授权且有书面证明材料作为凭证,那么替他人签名之人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定责任。
其次,若在未获得委托人明确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签署姓名,这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方有权要求代签者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或者针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失向代签者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方可以通过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若被代理人未能对此事发表意见,则可视为拒绝追认。
而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尚未被追认的行为,善意第三方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换言之,若在未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人签署姓名,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善意第三方可通过催告被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若被代理人未能发表意见,则可视作拒绝追认。
在此基础上,善意第三方还可以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义务,或者就其所遭受的损失向行为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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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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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定金写不退,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售楼处定金不予退还之事宜处理建议如下:
首先,双方应积极协商。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均有权利就定金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展开友好协商;
其次,若售房方坚持不愿意退还定金,购房者可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详细阐述相关情况;
再者,购房者亦可寻求当地街道或社区的协助,由其出面进行调解;
最后,若上述方法皆无法解决退还定金的问题,购房者便需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以下六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1.因购房合同无效所引发的退房请求;
2.因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所导致的退房请求;
3.因套型误差过大而产生的退房诉求;
4.因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范围而引发的退房请求;
5.因规划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所导致的退房请求;
6.因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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