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盐政发【2014】138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住院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分娩住院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000元、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分娩住院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生育津贴: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一次性营养补助;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标准为1070.1元。报销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证卡复印在一张A4纸上)、《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两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发票(产检及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建议您将以上材料整理好,交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公章去参保区社保中心生育窗口按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