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要责任认定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范围如下所述:
首先,需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无论是原告个人的身份证明,还是若原告一方存在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伤亡者与原告之间关系的证明,以及证明伤亡者有监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丧失独立经济能力的亲属等)、需要赡养的近亲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无劳动能力证明等。
其次,关于工作状况和收入证明也是举证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涉及到误工费和残疾、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情况下。
第三,对于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事实进行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来源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立案记录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此类材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复印件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申请),同时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被告的承认等方式来进行证明。
第四,对于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所犯错误的证据进行证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对该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则应当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例如交警部门制作的现场勘查图和笔录,以及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其他询问和讯问笔录等,以供法庭审理参考。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证明,这些证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法医鉴定书、评估机构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
如果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通常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供,必要时也可直接向法院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