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补偿依据和类别: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还规定,除要依法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即人均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