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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负连带责任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1-03-14 四川阿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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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
    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全文
    9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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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相关股东和高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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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相关股东和高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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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被人污蔑偷东西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遭遇他人蓄意诋毁谩骂或指控盗窃等不实之词,应前往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寻求支援与协助,由公安部门对相关案件展开细致调查工作。
在整个过程中,涉及人员同样需要积极收集有利于自我清白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任何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受刑事追责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皆属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严重违法行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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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股东去世,股权可暂不变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应于协议变更生效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若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变更时,同样也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事宜,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报送新进股东之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存在的自然人股东死亡事项,若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相应的股东资格,则该公司亦需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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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欠债公司负连带责任吗?
股东个人欠债公司是不会负连带责任的,股东欠债完全是属于个人的行为只能由个人来进行清偿,而对于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两者是没有关系的,但如果是属于公司担保的话,那么就会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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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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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债会发生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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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债务承担归谁
[律师回复]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针对股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却明确指出,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所有的财产来负担。
具体而言:
1.股东应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资金份额对公司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公司所背负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公司所有的财产来承担。
2.若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或其他违法行为,则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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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东大道1920号换驾驶证
[律师回复] 解析:
尊敬的申请人,请您务必亲自前往相应地点进行业务办理,并且在现场签字确认。
另外,为了确保业务办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请您在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主动向颁发地车辆管理部门提出换领申请。
关于证件要求方面,以下内容供参考:
首先,请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国内公民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
若为外籍人士,则需要提供本国护照以及在华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需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警官证等相关证件;
(3)对于境外人员而言,需提供本国护照及在华居住证明。
如您的户籍已迁离原居住地,那么请您回到新的户籍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换证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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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连带责任
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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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股权转让收益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转让收益的精确计算方式如下: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原始投资成本。
而在此之外,股权转让收益还涵盖了持有时应获得的预期利益、实际获得的净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税费等多重因素。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两大税收负担,具体而言,应缴纳所得税的总额可以通过以下方程加以计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的原始成本-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所得税税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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