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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与一般犯罪有什么区别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1-03-28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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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团较一般的共同犯罪,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全文
    7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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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与一般犯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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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有什么区别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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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煤矿工人把雷管代入井上算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日常的安全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严重的“三违”行为,例如:
1.未经规划擅自停止通风;
2.安全和防火人员没有使用合格的仪器、仪表,或者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3.巷道贯通之后不立即调整通风量,导致瓦斯聚集超过限制;
4.在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通风情况下,仍然坚持进行作业;
5.在调整通风系统时缺乏必要的措施;
6.在作业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强制生产、作业;
7.破坏、盗窃、非法使用通风防护设施;
8.同时开启同一地点的风门,导致风流短路;
9.安全(瓦斯)检查员离岗、空岗、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地方以及停风区域,强行进行作业;
1
1.人为地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机,或者任意开关、停止局部通风机,从而引发瓦斯超标;
1
2.车辆碰撞风门;
1
3.发现火灾和其他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时,未能及时上报;
1
4.在井上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焊接)作业,或者擅自改变动火(焊接)的时间、地点、人员、措施;
1
5.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盲巷;
1
6.故意涂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记录;
1
7.当瓦检员发现瓦斯超标时,没有下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进行汇报处理,或者拒绝执行瓦斯员的撤人命令,强行进行作业;
1
8.在井下开启电气设备之前,没有进行瓦斯检查;
1
9.对于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未能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
20.在临时停风区域,没有检查瓦斯就进行送电;
2
1.安全检查员不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2
2.安全检查员填写的牌板和手册内容不一致;
井上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能做到“三对口”;
2
3.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
2
4.井下巷道作业时,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通风和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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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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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什么会判一年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当案件的量刑结果定位在一年及其以下期限时,通常属于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较小。
然而,这一范畴的大部分判决都位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其中以三年作为基本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当罪犯被判处约一年的监禁时间时,其所涉及的罪行往往相对较为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有限。
具体而言,此类犯罪行为包括了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以及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公共安全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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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任何与民事权利和义务性质相关的争议性案件,皆属于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此类案件皆归类于民事范畴内。
然而,对于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甚至违反了刑律且应当接受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则属于阶级矛盾性质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被划分为刑事案件。
2.对于适用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等众多民事法律进行审理的案件,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民事案件。
反之,如果某些案件需要运用刑法等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那么这些案子便是刑事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案件通常属于自诉案件,而刑事案件则往往以公诉案件为主导。
此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设定在三年内,而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则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以及量刑档次的最高期限来确定。
3.刑事案件是指那些触犯了刑法规定,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最大的区别之一。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到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因此民事责任并不构成刑罚后果。
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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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团伙 犯罪集团如何认定
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临时纠集起来的一种犯罪组织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团伙组织成员具有低龄化、近习性、纠合性和流动性等特点。组织形式松散,无严密的组织纪律,无固定的团伙头目和骨干成员,无明确的分工,也无严格的纪律约束,靠成员之间的共同兴趣和心理默契来协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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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股东权利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情形下,对于股东滥用其法定权利并不构成明确的犯罪行为,如果因此而致使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必须要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个别情况中,尤其是当这种滥权行为达到了相当程度时,就可能会触犯相关的刑法条款,从而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追责。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公司股东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地行使他们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也不能够滥用这些权利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样,股东们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损失,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担起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有人利用公司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那么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构成了犯罪行为,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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