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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商业广告是否应当兑现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1-03-28 江西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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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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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
    6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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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内容没兑现属于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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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被告方下落不明,则法院通常会依据其身份证所记载的住址进行诉讼文件的送达操作;若仍未能成功送达,法院将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即将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及其即将举行的庭审通知公之于报端,公告期间为一个自然月,并在随后追加一个月的答辩期限。通常情况下,公告费用由原告负担,金额约为300元人民币。倘若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出席庭审,法院有权对其作出缺席审判。当被告与外界失去联络时,法院将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被告的行踪;
同时,原告亦可积极寻求被告下落中的线索,以便协助法院搜寻当事人。若被告仍持续不出席庭审,法院可能会派遣司法警察实施拘传行动;对于可能存在再次缺席行为的被告,法院甚至有权利直接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逮捕或监视居住,由此可见,被告方若未能按时出庭,其面临的法律责任将会相当严重。对于无法通过本节所述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的受送达人,法院将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历经三十天,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在公告送达过程中,法院应在案卷中详细记录送达原因以及具体经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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