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构成违约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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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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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严格来说售楼广告内容应该属于要约邀请,一般在售楼广告不起眼的地方,开发商都会说明一切以实际为准,该广告仅仅为要约邀请,因此要是售楼广告内容最终没有被兑现的话,其实此时也不能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构成违约吗

很多人之所以会了解某一个楼盘,其实还是要归功于开发商打的广告,据调查很多人都是受广告的吸引,才会深入的对某一个楼盘进行了解的。但有时候却发现售楼广告内容最终是没有被兑现的,那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开发商违约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售楼广告内容未兑现构成违约吗

根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龙泉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违反了该条规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出卖人为获取最大利润,在进行销售时往往作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纠纷出现,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对商业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根据合同法第14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此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售楼广告纠纷如何处理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一般在售楼广告不起眼的地方,开发商都会说明一切以实际为准,该广告仅仅为要约邀请,因此要是售楼广告内容最终没有被兑现的话,其实此时也不能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那自然就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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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售楼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我们应该根据售楼广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并不能对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的拘束力。但是,要约在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售楼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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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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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和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刚找了一个工作在售楼处上班,他想要知道售楼聘用合同大致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 职务,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满后如甲乙双方继续合作,此合同作为聘用期使用合同,聘用期 年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聘用乙方从事 营销部销售工作。主要负责
  等工作。制定本区域的市场拓展计划,选择代理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计划;对客户进行全程式跟踪服务,对业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与培训。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条款,乙方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甲方实行每天 8 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工作 6天,每周休息 1 天。
  
四、乙方工资待遇及考核管理办法
  
1、根据销售任务及回款的情况视工作能力的不同设定以下规则;
  执行时间 基本任务 基本工资 任务完成 任务未完成
  奖励:
  
2、根据“1”表来考核月度所得工资,本月度所得工资按实际回款的百分比考核;当月没有实现销售回款的人员,本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
  
3、实行月度与季度(3个月为一季度)考核相结合方式;当月未完成基本销售任务的,但在一个季度内其他月份超额完成的,经计算均分到各月份显示全部完成的,可补发因未完成月份基本任务而扣除的工资及提成,在第二季度结算工资月份时一并发放。
  
4、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销售任务量的,仅发放一千元保底工资,取消其他享有的补助费用,对长期无作为的可酌情发放生活费或者给予辞退处理。
  
5、 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向后延迟一个月,即第二个月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销售提成部分一个季度(三个月)发放一次。
  
五、乙方对外活动的相关规定
  
1、乙方对外活动,不得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出现打架斗殴、沾染黄、赌、毒,以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2、乙方外作出出现徇私舞弊,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及声誉行为的;
  
3、乙方因酗酒或参与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人身安全无保障行为的;
  
4、如乙方对外活动有上述
1、
2、3条情况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乙方的离职规定
  
1、甲方对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的,或由甲方对乙方劝退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
1.乙方先应对自已尚未完成的工作,要与甲方代表交接清楚。包括:客户交接,工作QQ号码、客户信息资料、办公用品等涉及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
  
1.
2.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辞职申请。
  
1.
3.甲方在乙方完成(1)工作后,对其工资、提成等应得利益进行结算,并将其付给乙方。若非甲方责任甲方不对乙方做出其他任务经济补偿。
  
2、 甲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而将乙方解聘或开除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2.
1.因乙方有过失的,应就过失先承担赔偿责任。
  
2.
2.乙方先应对自已尚未完成的工作,与甲方代表交接清楚。
  
2.
3.甲方在乙方完成(1)和(2)工作后,对其底薪、提成等应得利益进行按已收回的销售货款结算,并将其付给乙方。
  
六、劳动工作纪律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环境,乙方应在甲方的安排下负责具体工作,勤勉尽职。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工作纪律,如违反则甲方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置,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工作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乙方全额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在供职期间,因个人私利无故散播谣言,蛊惑人心,影响人员团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
1.在合同期间,个人信息资料不真实存在欺骗的;
  
4.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非法偷取甲方商业机密文件及信息资源进行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商业机密包含如下;
  
1.
1.客户信息:客户名称、联系方式、QQ号码等。
  
1.
2. 产品价格,运营方式。
  
1.
3.管理文件:客户合约、经营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业务管理的文档和内部管理文件。
  
2、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九、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公积金等福利保险金,均含于甲方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内,由乙方到当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
  
十、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2、甲方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十、乙方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给予解除劳务合同
  
1、乙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或者没有实现回款的;
  
2、乙方连续3天不和甲方保持联系的;
  
3、乙方违反公司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的;
  
4、虚报费用和兼职的;
  十
一、其他事项
  
1、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4、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
  
5、如甲方认为自身条件优越,可以按本合同的规范重新拟定合同,
  
6、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并确保已明白合同条款
  
7、本合同附件包括: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一寸照片1张。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手印:
  日期: 日期:以上是售楼聘用合同的大致内容。
购房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是否应当兑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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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有效力吗
售楼广告一般没有效力。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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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房时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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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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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纠纷怎么办,购房者如何避免购房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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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如何避免购房者的售楼广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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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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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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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售楼广告纠纷
1、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明确、具体,可以履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要约,则应为合同内容。2、买受人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在实践中,遇到部分买受人认为开发商构成欺诈,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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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各位律师好,我一姐姐因为看中的房屋想要购买,所以对于售楼处购房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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