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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内容是否能变更,如何变更?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1-04-01 广西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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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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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能,可以协商改变
    解析: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全文
    3 2022-11-30
  •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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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诺能否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全文
    13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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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怎么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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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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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要约内容变更承诺?
按照承诺成立的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果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就有可能不能成为承诺。变更分为两种情况: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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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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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明确。当然了,如果当事人对学合同的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就可以直接的规定为没有变更,日后想要再次的作出变更和修改的话,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再次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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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免税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每一个税务类别均包含了部分属于免税范畴的事项。
这其中,根据政策变动的要求,时常需要进行修订与调整。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介绍:
1.个人所得之一,即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及其以上级别机构,以及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颁发的涉及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文化熏陶、卫生保健、体育竞技、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奖励款项;
2.从国债与国家发布的金融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益;
3.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款项;
4.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济金等社会保障性资金;
5.保险赔偿款项;
6.军人在转业、复员、退役过程中所领取的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开发商不追究贷款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延迟交付引发的责任分配以及违约赔偿等相关事宜,特此进行明确阐述如下:
倘若由于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使得交付期限未能按照既定约定时间计算在内,开发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缴纳义务。
从细节上讲:
假如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履行交付房屋的条约义务,那么自逾期次日起计算,直至第60个自然日内每天都会需要依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三比例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若以上情形持续至第61天开始,业主方面将依法享有解除合约的权益,开发企业有责任在接收到相关违约通知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房款,并且还应当支付合同违约部分总房价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予业主。
当然,业主也可以选择行使履约权,要求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自逾期之日起,每天都应该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比例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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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如何办?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如何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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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借条违约金按多少计算合适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借款条约中的违约金事项,通常由合约双方进行协商并确定具体数值。
在此过程中,双方可自由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按照何种情况向其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同时亦可商讨因违约而引发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然而需注意,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较于实际造成的损失过低,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该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增加;
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明显高出造成的实际损失过多,同样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进行适度的削减。
在评估和调整约定违约金的高低程度时,我们通常会将给债权人带来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标准一般为,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时,一般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应过于机械地执行此规定,以免导致实质性的不公。
此外,民间借贷中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合同签订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股东去世,股权可暂不变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应于协议变更生效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若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变更时,同样也须在变更生效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事宜,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报送新进股东之主体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所存在的自然人股东死亡事项,若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相应的股东资格,则该公司亦需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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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怎么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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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房产份额变更后还属于夫妻共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夫妻之间在婚姻持续期间所拥有的房产若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其是否仍被视为共同财产,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如果夫妇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赠与或者关于此房产所有权分配的协议,那么,当房产从一方过户至另一方名下之后,它仍然应该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时产。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皆为双方共有;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曾经签署过相关赠与协议或者就该房产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并且协议中明确规定该房产应归属某一方所有,那么,当房产从一方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后,它便不再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房产更名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之间的产权变更不能按照买卖方式来改变房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只有在房屋贷款全部偿还完毕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产权人的变更手续;
第三,夫妻间的产权变更无需缴纳税费,只需支付相应的工本费用即可;
最后,无论该房产最终归属于夫妻中的哪一方,它都依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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