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延迟交付引发的责任分配以及违约赔偿等相关事宜,特此进行明确阐述如下:
倘若由于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原因使得交付期限未能按照既定约定时间计算在内,开发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缴纳义务。
从细节上讲:
假如开发企业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履行交付房屋的条约义务,那么自逾期次日起计算,直至第60个自然日内每天都会需要依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三比例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若以上情形持续至第61天开始,业主方面将依法享有解除合约的权益,开发企业有责任在接收到相关违约通知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房款,并且还应当支付合同违约部分总房价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予业主。
当然,业主也可以选择行使履约权,要求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自逾期之日起,每天都应该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五比例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