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纳税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为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