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核查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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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核查重点: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在股东发生变化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2、核查依据。3、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4、核查资料。5、督察方法。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核查制度

、核查重点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在股东发生变化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2、发生股权转让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未按规定填写涉及股权转让相关的附表,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

3、纳税人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一般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对未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按一般税务处理进行调整。

5、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其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收益是否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确认计税基础;是否按规定亏损弥补和享受税收优惠。

6、是否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7、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8、选择特殊重组后按规定采取申请确认方式的,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异地的,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是否建立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

二、核查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72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三、税务机关容易出现的问题

1、税务登记中发生投资方(股东)变更,未确认其中辖区内的股东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2008版)或《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2014版)有相关数据变化,或者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年初与年末数发生变化,未开展相应的调查应对工作等。

3、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第三方转来明确的股权转让信息,而税务机关未对本辖区的股权转出方及时调查确认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活动中发生按平价(等于账面价值)或折价(低于账面价值)转让股权的行为较为多发,对于此类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风险,税务机关未开展相关后续管理或风险管理。

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相关重组,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后续管理。

四、核查资料

(一)一般性处理资料(向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获取)

1、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同或协议、合并分立合同或协议。

2、工商部门批准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证明材料。

3、商务部门批准的外商股东变更、外企合并分立等证明材料。

4、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或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相关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料。

6、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计算和征收入库资料。

(二)特殊性处理资料(税务机关提供)

1、当事方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合理商业目的内容。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业务合同或协议。

3、当事各方的股权架构图或关联关系等证明资料。

4、工商等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6、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报送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资产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企业相关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料。

(三)税务机关管理资料

1、股权转让相关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或清册。

2、股权转让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资料。

3、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交易事项的税务机关审核资料。

五、督察方法

(一)税务机关管理资料查询

1、查询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掌握股权转让信息采集、案件处理和后续管理等整体状况,筛选疑点案件信息。

2、查询税务机关股权转让信息管理制度措施,税务机关从工商、商务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信息,以及从公开市场获取的股权转让信息,是否进行调查确认,筛选疑点信息。

3、查询税务机关对受理的股权转让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各级审核资料、后续处理情况等,筛选存在明显瑕疵的疑点案件。

(二)具体案件核查方法

1、查看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合同或协议,掌握企业重组方案。

2、查看工商、商务等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事项等证明材料,确认其中本辖区内的股东是否按规定申报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3、查看纳税人是否提供了资产评估报告。

4、查看企业股权、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计税基础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确认。

5、查看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的时点确认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报告的时点与股权转让收入实现的时点差异是否合理。

6、股权转让所得计算采用的货币币种、时点汇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7、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辖区内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

8、检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料是否齐全,重点分析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9、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系统核查是否存在不得核定征收的情况。

我国若干法规规定了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核查的核查依据,在这些法律依据中,可以明确看出转让股东该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径行变更税务登记,且必须合法转让。核查纳税是个繁琐的工作,也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按照核查资料进行排除未纳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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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2、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30日 云政发[1986]155号[2]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
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
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 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房产税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如何计算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
1.2%
(二) 按租金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对于工业用的自用地下建筑物,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3] 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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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013年企业营改增,2014年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已经调到3%。纳税方式:
1、开通网上报税、ETS(即扣款协议)以后每月15日前网上申报即可;
2、开通ETS后申请电话报税,很多地方拨12366已经可以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了;
3、上门申报,每月15日前上门申报增值税。2015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国税说明:可填写项为销售额、减免税额,其他数据为自动计算,或取自征管基础数据,不允许修改。确认申报,将增值税申报报表填写并保存成功后,点击“我的权限”----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确认申报,点击此功能项后,系统自动审核校验,凡填写报表有不符合要求的,均提示出相应信息,用户需根据提示信息修改相应申报表,保存成功后可再次上传申报数据。页面中看到申报成功字样可表示本次申报成功。
2、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年底汇算清缴。所得税征收方核定征收,只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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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记录瑕疵的风险《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股东会召开后,不做记录或者记录虚假,以及记录有瑕疵,都将产生法律风险。
(三)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风险股东如果发现股东会决议违反了章程规定,可以请求予以撤销,而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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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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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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