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使用。退出宅基地农民在镇(街道)政府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房法定面积的住宅,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在农民宅基地退出验收面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