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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使用权类型划拨的依据是什么呢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2-10-12 广西崇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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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土地,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政府同意。
    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些公共设施用地就是这样。
    划拨土地可以转为出让土地但是要交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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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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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什么意思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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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意思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一定的费用之后,将该土地给当事人员来进行交付使用的一些具体的行为,当然这个划拨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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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类型划拨的特征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划拨的特征有公益性、无期限限制性以及无偿性等,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利用与社会公共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等的建设,如果是私人或者是企业为了盈利的,就不得进行划拨,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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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五种形式:
首先,通过掩盖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性质、来源地以及其所有权、掌控权或者非法转移、转化的行为;
其次,借助金融机构或者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来实施洗钱活动;
再者,通过虚构交易、设立空壳公司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以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还包括利用现金密集型行业或者跨境交易等途径来规避相关监管;
最后,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洗钱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类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之中明确规定了对此类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控罪人可允许其进行保释等待审判的情况:
首先,若是被告有可能会面临诸如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责处罚等轻度惩罚的情况,那么就有资格获得保释等候进一步的审理;
其次,若被告人可能会面临长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但通过保释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
再者,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给予保释,因为这样的情况下,保释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
最后,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以便于案件的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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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是否可以转让?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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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客观要件方面要求,该罪行必须在客观层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之客观事实。
其次,从客体要件来看,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乃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这一基本人权。
再者,从主体要件角度分析,非法拘禁罪的实施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亦涵盖了普通公民,只要年龄达到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罪的主观心态应为故意为之,并且其目的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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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是否可以出让?
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一般是不可以出让的,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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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诈骗罪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犯罪者可能会以虚构的公司或个人名义来签署合同;
其次,他们也可能会使用虚假的资产所有权证明文件作为担保;
此外,还存在着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即犯罪者在合同签署初期就开始小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仅仅履行其中的一部分,而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后续的合同责任,由此引诱对方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
同时,在犯罪分子取得对方已经交付出的商品或是收获到货款之后立即选择逃避的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段;
最后,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会采用其他各种方式来欺骗受害人,从而获取其财产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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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方式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遇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时,可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具体来说,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者;
其次,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了确切的犯罪证据;
再者,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离的人员;
此外,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人员;
最后,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员。
然而,公安机关在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首先,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察觉的人员;其次,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认其为罪犯的人员;
再次,在其身边或者住处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人员;接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离的人员;
然后,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人员;最后,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员;以及,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对现有的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可依法进行先行拘留:
(1)犯罪者已经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且立刻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其为罪犯;
(3)在犯罪现场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发现了犯罪的实质性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或者正在逃避追捕;
(5)犯罪嫌疑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犯罪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
(7)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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