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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有哪些分类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2-10-12 西藏那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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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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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全文
    8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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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2、善意取得。3、继承、遗赠。4、赔偿、补偿。5、判决、裁决。6、划拨。7、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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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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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哪些,有哪些分类
以担保物权的事由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拟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按其主要效力可分为留置担保物权和优先清算担保物权。根据担保权标的的不同,可分为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权利担保和非特定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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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哪些?
动产担保物权的分类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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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种类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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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管理人担保物权的报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破产管理人行权的报酬方面,法律依据及具体解释如下所述:
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算完毕后所剩余财产的整体价值总量,依照以下设定的比率上下限进行阶段性的划分,从而最终确定出该位破产管理人所得的合理报酬数额:
1、对于资产总值未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情况,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12%以内;
2、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10%以内;
3、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8%以内;
4、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6%以内;
5、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3%以内;
6、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一亿元至五亿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1%以内;
7、若资产总值超过人民币五亿元,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0.5%以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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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区别是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货物运输合同所构成的各种关系中,其主要参与者主要包括托运方以及承运方。
首先,作为托运方,
首先要明确的是他们从法律角度来看涵盖了众多的人群,既包括自然人、企业或者公司这样的法人实体,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组织如非盈利机构或社会团体。
对于托运方的定义,并不能仅仅停留在货物所有权人这个概念上,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托运方并不一定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可能只是货物的使用者或代表人而已。
接下来,承运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但也不排除存在自然人或者其他类型的组织。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另一个重要的参与者——收货人。
他们是货物的实际接受者,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会与托运方重合,但更多时候,他们往往是独立于托运方之外的第三方。
当第三方成为收货人时,他们就成为了货物运输合同的直接相关方,这种情况下,货物运输合同就被视为是以第三方利益为出发点的合同。
最后,我们来谈谈货运代理合同的主体问题。
在我国,货运代理行业是由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并且持有相应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法人组织专门从事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此项业务。
因此,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货运代理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主体。
然而,对于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委托人,其范围并未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普通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吃出异物赔偿标准法具体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或经营者赔偿其损失外,法律还赋予他们权利,向生产方或经营者索取价款十倍或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同时,若增加的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一千元时,也可按一千元计算。
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或是发现商家销售了明知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他们除了有权力要求赔偿损失之外,同样还有权向生产厂家或经营者索取价款十倍或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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