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刚好最近遇见了重庆社保问题实施细则问题,所以就想到了你们,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帮助5人 746浏览 匿名 2017-11-07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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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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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养老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注销、关闭、破产等相关材料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资格、办理提前退休的;
    (三)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或提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
    (四)出具虚假文书、代替他人参加医学检查等以协助他人获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
    (五)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违规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金额的;
    (七)其他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一)虚构劳动关系获取医疗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冒用或违规出借社会保障卡(含医疗保险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允许冒名就医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五)将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六)重庆社保问题实施细则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全文
    10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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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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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实际占有如何影响产权归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房屋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仅限于现实中的使用,而是指只要房屋处在权利人的有效监控之下,便可以认定为“实际上的占据”。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许居住的相关证明以及房门钥匙等等客观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控制了所涉及的房屋,而不论这栋房屋是正在建设中还是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获得了房屋的钥匙并成功办理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应该被视为对房屋拥有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转移财产时间界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离婚案例中,一些夫妇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运用诸如过户、赠与甚至是向他人借款等手法来转移原本属于他们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关于离婚期间财产转移的时间如何被确认,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定义和规范。
尽管如此,根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离婚时是指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一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从向法院提交诉讼开始向前追溯一段特定的时间段;
还有一部分人主张,离婚时应当以夫妇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刻为准。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或应对这种离婚财产转移的现象?
首先,如果您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启动了离婚程序,却发现对方已经开始实施财产转移的行为,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如果情况非常紧迫,未进行财产转移的一方可以在正式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后,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立即执行。
然而,请务必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财产保全。
最后,如果在离婚之后,某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前曾经有过财产转移的行为,他/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之日起的两年之内,是提起重新分割财产诉讼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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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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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对委托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进行任何授权行为之前,必须先行获取委托证明文件;
2.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设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3.在所有的授权行动中,都必须使用代理人的名义来设立权利和义务。
而在授权过程中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因此必须根据责任人所承受的目标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权力。
同时,也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相近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我们应当直接向下属授权,避免越级授权;
其次,我们应当将权力授予那些最接近于做出目标决策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以便在出现问题时,他们可以迅速地做出应对措施。
2.授要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将下属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需要的、较为关键的权力授予他们,这些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明责授权。
在授权的同时,我们还需明确其职责,让下属清楚了解自身的责任范围以及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
由于下属所处的环境条件、目标责任以及时间等因素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授予他们不同的权力。
贯彻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我们从实际需求出发进行授权,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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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法总则新问题都包含哪些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社会上的事件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原先制定的法律有时不能适应今天社会的变革,这是国家就会适当的调整相关的法律。以保持社会的公平,那2018民法总则新问题都包含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相关问题的解答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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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经行政复议之后,若原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撤销,那么这一行政决定将不再被执行。
在此情况下,如果此举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任何形式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赔偿。
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不仅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而且行政复议机构对于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并且有必要予以赔偿的案件,会在其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明确地告知被申请人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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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排的实习时间被改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指出,高校不得强制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实践活动。
实际上,学校引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践,应该建立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而非采取强制性措施。
尽管校方与实习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某些合作协议或合同关系,但这些协议和合同的主体仅限于校方与实习单位本身,而非针对所有在校生。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校方并不具备强制安排学生前往实习单位的权利。
若您遭遇到此类问题,我们建议您立即向所在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反应情况,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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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解决
开发商如果不提高施工质量的管理水平,那么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就等同于是自掘坟墓。其实在大重庆,一直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就是高度关注的,可是在重查之下可能也有少部分的漏网之鱼。因此重庆市有少部分业主可能购买的房屋的质量是存在着一定的瑕疵的,所以自身也是非常的关心重庆房屋质量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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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1、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2、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3、内容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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