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三性”证据之含义究竟为何?所谓“三性”,即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
在此,笔者将向您详尽阐述这三个要素:合法性。
证据的取得需符合法定程序,无论是当事人自行提供,还是在法定机构或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调查、搜集及审阅;其次是客观性,证据应具备真实性特征,并非受主观意识左右,而是严格按照客观实际呈现出来的事实;最后是关联性,证据需要与其欲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清晰且严密的逻辑联系,以实现准确地说明案件基本情况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