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如果是无缘无故的情况下解雇了员工,那么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其次,如果遇到合同已经到期、单位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或者出现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单位就有义务每工作满一年向该员工发放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若没有事先提前1个月告知个人的情况下,还需要另行补发1个月的薪资作为代替通知的费用。
再者,如果员工严重违犯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在试用期期间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被单位辞退,此时单位则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不过,在此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工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