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房拆迁合同中,如果明确规定了“无条件搬走”,这通常意味着被拆迁方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厂房内的所有物品搬离,且不得要求额外的补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获得补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如果厂房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拆迁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规
其次,对于厂房内的机器、货架等物品,如果被拆迁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的价值,且这些物品的搬迁确实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被拆迁方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来说,该条例规定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此,被拆迁方可以尝试与征收方协商,就机器、货架等物品的搬迁损失达成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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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
总之,虽然厂房拆迁合同中规定了“无条件搬走”,但被拆迁方仍然有权依法要求相应的补偿。建议被拆迁方在搬迁前与征收方进行充分协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