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这一特定范畴,其特指的乃是在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之上所修建的,并未经过官方批准的建筑群落。
对于这类小产权房的拆迁赔偿问题,鉴于它们所处的产权地位尚未得到明确定义,因此在相应的法律层面便形成了一系列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在此,我们将为您提供几种可能的解决途径或处理策略:
首先是由地方政府出台专门针对这些小产权房的拆迁赔偿政策。
这一类型的补偿标准往往不及拥有合法产权证的住房高,但仍可视为一种可行的赔偿措施。
但是,请注意具体的补偿标准将会因为地理区域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其次,若您对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现阶段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法院很有可能支持政府的补偿方案,或者判定您无权主张任何赔偿权益;
最后,也是一种比较积极主动的处理办法——您可尝试与负责拆迁工作的相关机构展开沟通协调,寻找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的可能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需双方均能诚意合作,相互理解妥协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