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受理医疗事故鉴定权限的组织为市及县级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其次,责任明确地区,如市与县级市,这些地区的鉴定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和解决辖内出现的所有医疗事故或者相关事件,且他们的日常工作由对应的各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最后,针对那些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要求进行再次鉴定的情况,以及在市区内发生的与医疗有关的事故或者事件,则需交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进行受理,他们的日常工作则由设立于该市的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