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如国防及外交事务等涉及到国家性质及国际关系等重大方面的事件,并不列入行政复议的处理范围之内。
另外,行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部门规范文件的颁发与执行,这些都属于行政机构在日常运作中的必要环节,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效力,因此同样不在行政复议处理范畴内。另外,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褒奖与贬抑、任用与免职等内部事务,以及对于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工作,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