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股东肆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以规避公司所背负之债务,从而对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在此种情况下,该等股东有可能会被公司解雇。同样地,若股东未能遵守出资义务或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抽逃其所有出资,经过公司提出催缴或归还要求后,在法定的合理期限之内,这些未履行或者拒绝改变行为者将面临可能被公司解雇的结果。
另外,其他类似情况也可能导致公司解雇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