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正当原因而提前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即解雇),应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为依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提前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务合作,那么就应该依照该劳动者在现行岗位上的服务年限,以每年两个月的固定薪资作为金额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共识并同意解约的特殊情况之下,此时,用人单位也需以每年一个月的薪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如果劳动者的月收入高于其所在直辖市或设有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该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则支付给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实行且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此外,当劳动者因为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而导致的无法继续履行其劳务协议时,用人单位也可参照上述标准,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付给劳动者。
以上补偿办法及金额,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条所述为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依据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每满一年就给予一个月固定薪资的补贴方式进行计算。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按照一年的期限进行计算;若是工作时间尚不足六个月的,就只须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该文中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前十二个月内所得平均薪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