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针对起诉申请人身离婚诉讼类案件,法院需要在约一个月之内安排开庭以进行相关审判活动。
开庭日期将在正式开庭前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当事人;而对于离婚诉讼案这类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其涉及到优雅之风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后,有责任在七日内向原告发出关于是否可以立案处理该诉讼的明确信息。
一旦立案成功,则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案件被告方寄送案情起诉书副本,并敦促被告在接收到副本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递交正式答辩申请书;随后,法院收到被告方递交的答辩申明后,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声明副本送给提交诉讼申请的原告方。
在整个进程中,法院会提前三日正式告知有关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时间。
若法院按照普通司法程序进行审理此案,那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该案的审理期限将会被控制在六个月之内得以完结。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后开庭时间可能因承办法官工作繁忙程度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一般来说,案子将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内开庭。
但如果被告方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必须作出离婚判决的例外情况,那么第一次审判几乎无法直接批准离婚请求。
当首次离婚请求遭到驳斥后,双方需要暂时搁置争议,并有六个月的冷静期,这段期间双方应当进行分开居住。
当过了相应的冷静期之后,如果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此时法院通常都会批准这一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