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人因帮助信息网络活动而产生四万元的资金流动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有可能会接受法庭判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如在犯罪之后能积极主动地向相关部门投案自首,并且能够如实地坦白交代其所涉及的全部罪行,这将被视为自首情节。
对于这类主动投案并坦诚承认罪行的犯罪分子,法庭将会酌情考虑对其实施从轻或减轻惩罚,尤其是针对那些罪行轻微的人,甚至可予以免于处罚。
另外,若被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目前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的其他罪行,也同样将被视为自首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