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的鉴定检验期间,国家法律规定应为三十个自然日之内,最多不能超过六十天。
另外,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与法定鉴定机构共同协商并订立检验、鉴定工作的具体完成日期,但该完成期限必须保证在三十个自然日以内;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当事人须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请示批准继续履行下去,但这个批准的期限不能超过六十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