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过正式批准,国有企业高层领导者严禁兼任他们本身所拥有资本的企业或者其他类型的各类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以及中间业务代理人的管理职务,或者尽管经过了官方审批可以进行兼职行为的,绝不能违法接受薪酬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所得收益。
兼职,这一词汇的定义,指的就是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基础之上,运用业余时间或者在获得所在单位许可之后占用部分正常工作时间,为雇佣方提供服务。
这种方式便于现有储备人才充分发挥其专长并得到有效应用,对于提升人才的使用率,降低优秀人才的闲置和浪费等现象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另外,兼职工作人员还能在社会实践中汲取丰富且关键的实践经验和知识,这些都有利于提高他们在本职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和效率。
然而,值得警惕的是,国有企业高层领导如有违规的兼职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后果,表现为工作精力分散、工作时间受到严重挤压、对正常的本职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另外还无法排除少数国有企业领导借着兼职的机会来钻空子、牟取私利,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
即便那些已经经过批准进行兼职行为的国有企业领袖人物,也同样不能私自领取由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形式的收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还有顾问费用、咨询费用等等各项名目的劳务报酬。
特别需要我们留心的是,这项规定仅仅限制了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让他们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接受薪酬和其他收入,并没有规定不可接受任何形式的收入。
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如果已经得到批准进行兼职行为,那么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相应的报酬,应该将它们全部上交给本企业。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