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法律规定,若想使得股东大会决议得以完全实施且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要确保其支持率超过总股份的51%;这是因为,即便其他股东共持有49%的股份,他们也无法拥有否决权,从而使具备主导地位的大股东必须投入足够的资金才能达成完全控股之效果,进而实现对于公司的实质性掌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的决议则需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才能被视为有效。
然而,对于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整合、分裂、解散或变更公司形态等重大决策方面的决议,相关决定必须得到拥有至少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