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同签订日期是否可以迟于合同生效日期的疑问,我国《民法典》合同篇已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时间,共包括四类情况:
首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其次,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生效日期的,应以该约定为依据;
再次,法律规定因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而需生效的合同(例如某些必要的审批才能订立的合同或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其开始生效日期应从完成上述审批或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最后,带有时效约束条件的合同,待所附条件达成后方能生效。
在此基础上,应严格遵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便已生效的常规原则,但若存在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另行约定的特殊情况,则需自适用于特殊情形的生效日期起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