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罪犯的案子过程中,原则上来讲,是不被允许运用警械这一工具的。
然而,对于那些确实存在着行凶、逃窜、自杀以及自残等直接威胁生命安全的未成年罪犯而言,他们可能需要用到警械进行干预。
但这必须仅限于保证有效避免和预防伤害后果的情况下。
当其所面临的现实危险被消除了,就必须马上停用警械并恢复其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
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